酒店住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适用于 Legenda Усть-Лабинск 酒店(登记编号:С232024003357)。酒店登记信息可通过以下官方信息系统查询:https://tourism.fsa.gov.ru/ru/resorts/hotels/279fcec7-c607-11ef-92da-7dd2a9e9321b/about-resort酒店地址: 俄罗斯联邦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乌斯季-拉宾斯克市玛丽娅·奥夫夏尼科娃街9号。本规定依据以下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法规制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1月27日第1912号决议 «关于批准俄罗斯联邦酒店服务规则»; 俄罗斯联邦1992年2月7日第2300-1号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 酒店向自然人提供临时住宿服务。具体住宿期限由宾客与酒店双方协商确定。
1.3 酒店实行全天24小时营业。
1.4. 本规定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含义如下:
酒店经营方 – ООО «Юг + развитие»。
宾客 – 以个人、家庭或其他非商业目的预订、购买或使用酒店服务的自然人。
预订人 – 代表宾客办理酒店服务预订或购买手续的自然人或法人。
预订 – 宾客向酒店提出住宿及/或附加服务申请,并经酒店确认的过程。预订经酒店确认后,酒店将保留客房至计划入住日期次日 12:00。如发生以下情况,酒店有权向宾客或预订人收取不超过 一晚住宿费用 的违约金:未在 入住当日 00:00 之前 取消预订;延迟到达;未入住。
如宾客延迟入住超过 24 小时,住宿合同自动终止。
散客预订 – 单次预订少于10间客房的预订。
团队预订 – 单次预订10间及以上客房,且入住日期相同的预订。
入住及退房时间 – 酒店规定的宾客入住和退房标准时间。
入住时间 – 酒店标准入住时间为每日14:00(酒店所在地时间)。
入住不足24小时,按全天房费收取,与实际入住及退房时间无关。
提前入住 – 宾客在入住当天02:00至14:00期间办理入住
退房时间 – 酒店标准退房时间为每日12:00(酒店所在地时间)。
延迟退房 – 宾客超过酒店规定退房时间办理退房。
成人-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儿童 – 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宾客登记卡 – 由宾客与酒店工作人员共同签署,用于确认住宿合同成立,并确认宾客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规定的文件。
1.5 本规定涉及的所有时间均按照酒店所在地时间执行,即莫斯科时间。
1.6 本规定及酒店消防安全规定可在酒店前台免费查阅。
1.7.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所有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入住酒店的宾客。
1.8. 酒店官方网站公布以下客房类型信息
总统套房
面积:52平方米。房型:两室套房,包括独立卧室及客厅。配置:卧室配备特大双人床;客厅配备沙发床;
浴室配备浴缸及/或淋浴设施。最多入住:2名成人,可增加1张加床。
豪华套房
面积:42平方米。房型:两室套房,包括独立卧室及客厅。配置:卧室配备特大双人床;客厅配备沙发床;
浴室配备浴缸及/或淋浴设施。最多入住:2名成人,可增加1张加床。
小型套房
面积:28平方米。房型:一室套房。配置:特大双人床或两张单人床;浴室配备浴缸。最多入住:2名成人,可增加1张加床。
标准客房
面积:22平方米。配置:特大双人床或两张单人床;淋浴设施;小厨房。最多入住:2名宾客。
标准客房
面积:17–21平方米。配置:特大双人床或两张单人床;淋浴设施。最多入住:2名宾客。
无障碍标准客房
面积:28平方米。配置:特大双人床或两张单人床;无障碍淋浴设施;根据行动不便人士需求设计。最多入住:2名宾客。第二章 住宿规定
2名宾客。第二章 住宿规定
2.1 宾客办理入住登记时,须向酒店前台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1.1. 俄罗斯联邦公民入住时须出示以下身份证明文件(依据2020年11月1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53号决议 «俄罗斯联邦酒店服务提供规则»第18条):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
苏联时期签发的护(在依法更换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前有效);
出生证明(适用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俄罗斯联邦公民境外护照(适用于长期居住国外的俄罗斯公民);
俄罗斯联邦公民临时身份证明文件;
驾驶证;
俄罗斯国家服务平台(Госуслуги)电子身份证明二维码或МАХ应用程序中的数字身份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宾客可通过俄罗斯国家服务平台移动应用程序完成身份登记。
外国公民办理入住登记时,应根据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的法律身份提供相关文件。
2.1.2.1 免签入境外国公民须提供:
外国公民护照,或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规定的、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承认为外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证件(依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 第10条)。
带有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机关入境验讫章,或俄罗斯联邦主管移民事务联邦执行机关属地机构签发章的移民卡。
根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 ,免签入境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其临时停留期限不得超过90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述情形下,外国公民须出示证明其在俄罗斯联邦停留期限已依法延长的相关文件(如工作许可证、临时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1.2.2 需签证入境外国公民须提供:
外国公民护照,或根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规定,或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承认为外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证件(依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0条)。
带有俄罗斯联邦边境检查机关入境验讫章,或俄罗斯联邦主管移民事务联邦执行机关属地机构签发章的移民卡。
证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停留(居留)的文件(如签证、临时居留许可证、永久居留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依据2007年1月15日第9号决议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移民登记程序»。
对于需持签证入境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其在俄罗斯联邦的临时停留期限以所持签证的有效期为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5条和第5.1条)。
2.1.2.3 无国籍人士须提供:
由外国签发且经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
临时居留许可;
永久居留许可;
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被认可为无国籍人士身份证明文件的其他证件(2002年7月25日第115-FZ号 «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0条)。
2.2. 外国公民入住酒店时,须出示外国公民护照、载有俄罗斯联邦入境边境检查机关入境印章的移民卡,或载有移民领域相关属地机关签发该移民卡印章的移民卡,以及证明其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停留或居留的文件(签证、临时居留许可或居留证)。
2.3.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与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入住,应出示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及其法定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
2.4.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出示陪同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由该陪同人员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其中一名)的书面同意,以及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
2.5.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法定代理人(其中一名)的书面同意。
2.6. 未满18周岁的人员入住酒店时,应由父母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员陪同。代行父母职责的人员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受其委托陪同未成年人的成年亲属及其他人员,但须提供法定代理人(其中一名)的书面同意。
2.7. 办理入住手续时,前台及客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对消费者进行登记,并向其发放消费者卡及电子房卡,电子房卡可在约定的住宿期间用于进入客房。
2.8. 酒店入住时间为入住当日14:00。酒店应在规定的入住时间向消费者提供已准备就绪的相应房型客房。具体房间的选择权由酒店管理方保留。
2.9. 如消费者提前抵达酒店,酒店可在规定入住时间之前拒绝提供酒店住宿服务;如有空闲客房,酒店亦可在消费者支付提前入住费用的条件下提供相关酒店服务。
2.10. 酒店规定的退房结算时间为每日12:00。
2.11. 客房内实际入住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酒店规定的该客房最大入住人数。
2.12. 在约定的住宿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应在通知前台及客房服务部门后退还并腾空客房。如在结算时间到达时酒店未收到消费者延长住宿期限的信息,消费者卡将被锁定;只有在消费者与酒店就延长住宿的相关条件达成一致后,方可重新发放消费者卡。在此情况下,酒店管理方有权为消费者安排其他客房。
2.13. “加床”服务包括:
— 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额外提供床上用品、浴巾、手巾及面巾。
III. 预订条款
3.1. 在有空余客房的情况下,客房可由自然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预订;法人仅可通过书面形式预订。
3.2. 自然人以口头形式预订客房时,自酒店向消费者告知预订编号之时起,预订视为完成。
3.3. 自然人以书面形式预订客房,或法人预订客房时,自酒店以书面形式确认所预订的服务之时起,预订视为完成。
3.4. 预订酒店服务并采用非现金方式付款时,消费者应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向服务提供方发送预订申请,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 消费者的姓、名、父称(如适用);
• 消费者的入住及退房日期和时间;
• 预订客房的类别及数量;
• 将入住客房的消费者人数;
• 提前预订的附加服务清单;
• 特殊要求、备注、其他补充说明及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 企业信息(适用于法人)。
3.5. 通过电话预订时,消费者应将上述信息告知服务提供方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预订表格。
3.6. 如在入住日前(不迟于入住日00:00前)通知酒店取消预订,可免费取消并获得全额退款。如在入住当日取消预订、迟到或未入住,消费者须支付客房费用,但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一日住宿费用。预订在计划入住日次日的结算时间之前持续有效;超过该时间后,服务提供方有权取消预订(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1月27日第1912号决议批准的 «酒店服务提供规则»第16条)。
IV. 住宿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酒店服务由酒店依据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提供。与非个体工商户的消费者(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公开合同。
4.2.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的书面形式视为已经满足:由双方签署一份文件(包括电子文件);酒店确认由客户(消费者)向服务提供方提交的预订申请;以及客户(消费者)实施旨在获得服务的行为,包括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应款项。
4.3. 在完成预订付款后,合同视为成立。
4.4. 消费者支付酒店住宿及酒店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时,应按照酒店总经理批准的价格执行。
4.5. 如消费者在入住当日以现金支付酒店服务费用,经消费者同意,酒店可收取整个住宿期间费用的100%作为预付款。
4.6. 如消费者在入住当日使用银行卡支付酒店服务费用,经消费者同意,可一次性扣除整个住宿期间的费用。
4.7. 消费者退房时,应结清酒店已经提供的全部服务费用,包括额外服务费用,其中包括电话通讯费用(市内电话——拨打移动电话号码的电话,以及长途和国际电话,酒店内部电话除外),并将房间钥匙交还给前台及入住服务部门工作人员。
4.8. 如消费者入住后拒绝继续住宿,且已经实际使用酒店客房,则消费者须支付相当于一整日住宿费用100%的款项。
4.9. 5周岁及以下儿童与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共同入住酒店时,可免费住宿,但不提供额外床位。
4.10. 如同一客房内消费者人数超过客房床位数量(本规则第4.9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每增加一名消费者,应按照酒店负责人批准的现行价目表支付额外费用。
4.11. 住宿费按照酒店规定的结算时间收取,即每日12:00为结算时间。
4.12. 无论消费者实际入住时间为何,首日住宿费均按100%的住宿费用收取。
4.13. 如消费者于入住当日14:00之前提前入住,应按照基本房价或预订确认的房价额外支付50%的费用。早餐另行按照当时有效的早餐价格收费。
4.14. 如消费者实际入住时间与酒店规定的入住时间之间相差超过12小时,则消费者须按照基本房价的100%支付住宿费用。
4.15. 延迟退房须经酒店同意,并以有空闲客房为前提。在同一客房内延长住宿期限的前提是该客房不存在已确认并为第三方预订的订单。延迟退房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 经酒店同意且有空闲客房的情况下,如于退房当日12:00至18:00之间退房,收取完整一日住宿费的50%(百分之五十);
• 经酒店同意且有空闲客房的情况下,如于退房当日18:00之后退房,收取完整一日住宿费的100%。
4.16. 如消费者希望延长客房住宿期限,应至少在规定退房日期前一日通知酒店管理员。在有消费者所要求类别的空闲客房的情况下,前台及入住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可延长住宿期限,但消费者须预先支付延长住宿期限费用的100%。
4.17. 非酒店住客人员可在10:00至22:00期间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探访酒店住客。22:00以后,访客将被视为在该客房内住宿的人员,并须根据客房类别按照酒店规定的相应价格支付额外费用。
4.18. 在消费者住宿期间,如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至同等级别的其他客房,酒店可收取相当于入住时所支付每日房价50%的额外费用。如无同等级别的空闲客房,消费者可以被安排入住较低等级的客房,酒店无需向消费者退还两种客房之间的价格差额;或者消费者可以被安排入住较高等级的客房,但此前客房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较高等级客房须按照其全部价格支付。
4.19. 如因酒店责任造成的技术性原因(技术故障、事故等)需要将消费者转移至同等级别的其他客房,则不收取额外费用。如无同等级别的空闲客房,经消费者同意,可安排较低等级客房,并退还两种客房之间的价格差额;或者安排较高等级客房,无需消费者补交两种客房之间的价格差额。
4.20. 5周岁及以下儿童,如消费者选择的房价包含早餐,则可免费享用早餐。
6至12周岁(含12周岁)的儿童,如消费者选择的房价包含早餐,则早餐享受50%的折扣。
12周岁以上儿童须按照早餐全价支付早餐费用。
V. 服务费用及结算程序
5.1. 酒店所有结算均以俄罗斯联邦货币——俄罗斯卢布进行。酒店住宿日数按照酒店规定的入住及退房结算时间计算。
5.2. 酒店不同类别客房的每日住宿费用以及额外服务费用按照服务提供方批准的价目表确定。
5.3. 酒店客房的基础每日住宿价格中可以包含酒店餐厅的早餐。已经包含在住宿费用中但消费者未使用的餐饮费用不予退还。
5.4. 当酒店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确认酒店服务预订,并明确注明酒店服务价格后,该服务价格对消费者予以保证,不得变更。
5.5. 消费者增加入住人员时,应提供能够证明消费者身份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酒店不提供按小时计费的住宿服务。
5.6. 酒店住宿服务原则上采用100%预付款方式,或通过授权方式对消费者整个住宿期间的费用进行担保,另有单独合同约定的除外。
5.7. 酒店服务费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 现金支付;
• 使用银行卡支付;
• 通过在线支付链接支付
• 通过银行转账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5.8. 在酒店内,现金支付酒店服务费用可在前台及入住服务柜台以及餐饮服务场所进行。
5.9. 酒店接受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法运营并在销售点完成设置的支付系统所发行的银行卡。
5.10. 酒店服务费用可由银行卡持卡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 持卡人为本人支付酒店提供的服务费用;
— 持卡人在付款时本人到场,为第三方支付酒店提供的服务费用;
— 持卡人在付款时本人不到场,通过酒店互联网收单服务提供的在线支付链接,为第三方支付酒店服务费用。
5.11. 酒店额外收费服务由消费者按照服务提供方现行价目表支付。
5.12. 如消费者离开酒店时未支付额外服务费用或延迟退房费用,酒店有权从消费者银行卡中已经授权(冻结)的资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13. 如消费者缩短在酒店的住宿期限,则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住宿日对应款项予以退还。
5.14. 如消费者支付了额外的餐饮服务费用(该费用未包含在住宿价格中),在餐饮服务开始提供之前可以申请退款。
5.15. 退款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支付服务费用时所采用的相同支付方式进行。
5.16. 如消费者通过现金或银行卡向服务提供方支付款项后申请退款,消费者须向前台及入住服务管理员提交退款申请,并注明经确认的退款金额,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原始付款凭证。
5.17. 对于现金支付,如消费者持有原始付款收据,则可在消费者提出申请后随时办理退款。
5.18. 对于银行卡支付的退款,应由银行卡持卡人亲自填写退款申请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可在消费者提出申请后办理。退款到账期限由发行该银行卡的发卡银行规定。
5.19. 如消费者无法提供收据,在消费者退款申请上取得前台及入住服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退款依据俄罗斯联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2年2月7日第2300-1号第18条第5款办理。
5.20. 如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收单、银行转账至结算账户,或通过网站 [www.legend-UL.ru] 向个人账户充值支付酒店服务费用,消费者应向前台及入住服务部门管理员提交退款申请。申请中应注明计划住宿的完整期间、实际住宿期间、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应退金额以及退款所需银行信息。
消费者应随申请附上护照复印件以及付款证明文件(付款指令、银行对账单等)。在此情况下,退款将在10日内汇入消费者指定的账户。
5.21. 如消费者通过旅行社、预订代理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支付酒店服务费用,消费者应向实际收取该款项的机构申请退款。
VI.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6.1. 消费者有义务:
• 及时支付酒店服务费用;
• 住宿期限届满后及时腾退客房;
• 遵守夜间安静时间,即23:00至次日07:00;
• 如发现客房内个人物品遗失,应立即通知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 如电子房卡遗失或丢失,应立即通知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将其停用;
• 发现无人认领物品时,应立即通知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
• 保持清洁并遵守酒店规定的住宿秩序;
• 爱护酒店财产及设备;
• 如酒店财产遗失或损坏,应依据现行法律赔偿物质损失。损失金额依据酒店总经理批准的价目表确定;
•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离开客房时关闭水龙头、窗户、灯光、电视及其他电器设备;
• 对23:00以后留在客房内的访客进行登记。
6.2. 消费者禁止:
• 将未经登记的其他人员留在客房内,以及将房间钥匙交给此类人员;
• 将客房内属于酒店的财物带出客房;
• 使用酒店客房未配备或未规定使用的电加热设备;
• 擅自移动客房内的大型家具;
• 在客房及酒店公共区域吸烟,包括任何种类的电子烟;
• 通过制造噪音扰乱其他消费者的正常休息;
• 在酒店公共区域处于酒精或毒品影响状态;
• 在酒店公共区域裸露身体、仅穿内衣或裸露上身;
• 在餐饮场所及酒店公共区域饮用自行携带的酒精饮料或其他饮料,以及食用自行携带的食品;
• 未经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事先同意,将酒店餐具、刀叉、食品及饮料带离酒店;
• 无正当理由使用消防柜内的初期灭火设备;
• 携带或存放武器、爆炸物、易燃物、腐蚀性物质、有毒物质、麻醉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包括法律禁止流通的商品、物质和物品);因职业性质依法有权携带和保管武器的客人,应根据服务提供方要求提供证明其具有相关权利的文件( «武器»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1996年12月13日第150-FZ号 «武器法»认定的武器);
• 未经服务提供方许可,在办公区域、餐厅厨房以及其他非公共区域进行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专业摄影或摄像。根据俄罗斯联邦1991年12月27日第2124-1号 «大众传媒法»,记者在出示记者证后,可以在公共区域进行摄影或摄像,包括大厅、电梯、酒店客房区域、会议厅及餐厅大厅;
• 未经酒店管理部门事先同意在客房内饲养动物。经酒店管理部门同意,并支付酒店管理层批准的特殊收费标准,同时遵守本规则附件1 «动物入住规则» 的情况下,可以在客房内饲养动物;
• 擅自移动酒店公共区域内的家具、植物及室内装饰物品。
6.3. 消费者知悉并不反对酒店在酒店场所内(客房及公共卫生间除外)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6.4. 消费者退房时,应按照酒店现行价目表支付实际已经提供的服务费用。
6.5. 如客房或酒店公共区域受到生物性污染,消费者须额外支付客房或公共区域专项清洁处理费用,金额为一日住宿费用。
6.6. 根据俄罗斯联邦2013年2月23日第15-FZ号 «保护公民健康免受环境烟草烟雾影响及烟草使用后果法»,酒店客房及公共区域均严格实行禁烟。
如发现消费者在酒店客房或公共区域吸烟,消费者须额外承担酒店为消除烟草吸烟后果及环境烟草烟雾有害影响而产生的费用。
消费者已被告知,酒店针对消除吸烟后果及环境烟草烟雾有害影响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 客房禁烟专项处理费用:按一日住宿费用收取。
6.7. 根据俄罗斯联邦 «民法典»第925条第2款,除非金钱、外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已经由酒店接受保管,或者消费者已将其存放在酒店提供的客房内个人保险箱或酒店其他场所的个人保险箱内,否则服务提供方不对上述物品承担责任。
6.8. 音乐活动及其他产生较大声响的活动,包括使用烟火制品的活动,仅可在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专门指定的地点并在约定时间内举行。
6.9. 消费者在酒店范围内进行摄影或摄像时,应确保不侵犯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俄罗斯联邦 «民法典»第152.1条“公民肖像权保护”,对人员进行摄影或摄像原则上须取得其同意。
VII. 酒店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7.1. 酒店的服务水平应符合其所获得酒店类别的相关要求。
7.2. 酒店管理部门在办理消费者入住手续时,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酒店提供的主要服务和额外服务,以及其付款形式和付款程序。如适用特殊价格,应注明相对于基础价格的折扣金额。
7.3. 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酒店可以依据额外服务清单及价格登记表提供收费额外服务。未包含在客房价格中的服务费用列明于相应部门的信息资料及价格表中,包括前台、餐厅、酒吧及酒店客房区域。
7.4. 以下服务免费提供:
• 呼叫急救服务及其他特殊服务;
• 使用急救药箱;
• 收到寄给消费者的信件或其他邮件后送至客房;
• 按指定时间提供叫醒服务;
• 提供血压计;
• 提供火车、飞机时刻表以及旅游和音乐会活动信息;
• 提供熨衣板及熨斗;
• 提供婴儿摇篮(0至3岁儿童,须提前预订);
• 提供花瓶;
• 使用客房内的个人保险箱;
• 根据消费者要求协助叫出租车;
• 使用酒店健身房;
• 停车位(有空余车位时);
• 无线互联网接入;
• 在入住日/退房日将行李存放于行李寄存室;
• 使用酒店商务中心内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以及免费打印、复印不超过5页的文件。
有关免费服务的详细信息将放置于酒店每间客房的消费者信息文件夹以及前台及入住服务柜台的信息文件夹内。
7.5. 如消费者违反本规则、未及时支付住宿费用或额外服务费用,消费者可能被酒店要求退房并离开酒店。
7.6. 如消费者违反本规则或未及时支付已提供的服务费用,酒店可拒绝其今后继续入住酒店。
7.7. «意见及建议簿»放置于前台及入住服务部门的消费者信息区域。
7.8. 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及投诉应立即处理,但最迟不得超过投诉提交之日起10日。
7.9. 根据酒店分类相关规定,床上用品及毛巾每2天更换一次。
如消费者提出要求,可以进行额外更换。
7.10.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酒店保留未经客人同意进入客房的权利,即使客房门上挂有“请勿打扰”标牌:
• 客房出现烟雾;
• 火灾;
• 漏水或水淹;
• 客人违反本住宿秩序;
• 客人违反公共秩序;
• 客人违反家用电器使用规定;
• 24小时内无法与客人取得联系。
7.11. 经消费者同意,可向消费者提供以下收费服务:
酒店住宿;
• 酒店范围内咖啡馆、酒吧及餐厅提供的服务;
• 会议厅及相关服务/设备租赁;
• 客房内加床租赁(须提前预订);
• 客人前往机场或火车站的接送服务。
有关收费服务及其价格的详细信息将放置于酒店每间客房的消费者信息文件夹以及前台及入住服务柜台的信息文件夹内。
7.12. 音乐活动及其他产生较大声响的活动,包括使用烟火制品、噪音及灯光效果、激光笔、烟雾机以及其他类似设备的活动,仅可在服务提供方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专门指定的地点并在约定时间内举行。
VIII. 其他条款
8.1. 如消费者发现所提供服务存在缺陷,有权依法选择要求:
• 免费消除服务缺陷;
• 相应降低已提供服务的价格。
8.2. 酒店不对俄罗斯联邦乌斯季-拉宾斯克市(г. Усть-Лабинск)住房及公共事业服务部门以及燃料能源综合设施的运行承担责任,包括因事故导致的电力、热能及供水紧急中断。
8.3. 以下人员在酒店享有优先服务权:
• 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斯拉瓦勋章全级骑士以及法律规定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人员;
• 伟大卫国战争伤残人员、参加者以及法律规定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人员;
• 第一、第二及第三组残疾人以及陪同人员;
•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享有在生活服务企业获得优先服务权的其他公民类别;
• 特别军事行动(СВО)参与者。
享有优先服务权的人员须出示证明其享有该权利的相关文件。
8.4. 对于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事项,酒店管理部门与消费者应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处理。
附件1
动物入住规则
1. 客人可以携带家庭宠物与其共同入住酒店。“家庭宠物”是指体重不超过10公斤的任何品种犬,以及服务犬和导盲犬(以下统称“家庭宠物”“动物”或“宠物”)。家庭宠物仅在获得酒店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与客人共同入住酒店客房。
2. 酒店保留自行决定特定宠物是否可以入住客房的权利。
3. 禁止携带野生动物入住。
4. 无需酒店管理部门事先同意,客人仅可在以下情况下携带服务犬入住:客人须提供证明其为联邦行政机关犬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文件,以及证明服务犬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文件;对于导盲犬,客人须提供证明其为视力障碍人士的文件以及证明导盲犬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文件。
5. 携带动物入住酒店时,客人必须阅读 «动物入住规则»,并签字确认同意遵守本规则。
6. 每间客房每个房间最多允许入住一只动物。
7. 携带动物入住酒店必须持有国际兽医护照(该护照的格式及填写要求依据2010年6月18日关税同盟委员会第317号决定批准的 «对受兽医控制(监督)的商品适用的统一兽医(兽医卫生)要求» 制定)。该护照须包含动物及其所有人的信息,以及必要疫苗接种和已进行预防接种的记录。相关疫苗接种日期不得早于入住日期前30日,且不得晚于入住日期前12个月。
8. 动物主人必须提前(在预订或入住之前)通知酒店管理部门其携带宠物入住的意向。同时,客人必须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种、年龄、体型、体重及其他特殊特征,并确认酒店目前是否针对该宠物入住存在任何特殊条件。
9. 动物入住客房须按照酒店规定的特殊价格标准支付费用。
10. 酒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允许客人携带动物入住的客房类别。
动物主人对酒店承担的义务
1. 客人必须自行携带用于安置动物的专用容器(笼子)以及动物睡眠用的专用垫子。
2. 客人必须自行携带用于喂食动物的专用餐具。
3. 对于无需外出遛行即可排泄的动物,客人必须自行携带专用便盆或其他专用垫材。
4. 客人遛狗时必须为犬只佩戴口套、项圈并使用牵引绳。犬只在酒店内移动时必须佩戴口套并使用牵引绳。
5. 如客人将动物单独留在客房内,必须将动物置于专用容器(笼子)内,并通知酒店工作人员。
酒店对携带动物入住客人规定的限制
1. 禁止在酒店建筑物附近的体育设施、儿童游乐场及草坪区域遛动物。
2. 禁止使用酒店所有的餐具喂食或饮水给动物。
3. 禁止在客房淋浴间或浴缸内清洗动物;禁止使用酒店提供的毛巾、床单及其他床上用品为动物擦拭或使用。
4. 禁止在客房内为动物梳毛、剪毛(剃毛、拔毛)或修剪爪子。
5. 禁止在没有专用容器(笼子)的情况下将动物单独留在客房内。
6. 禁止携带动物进入餐厅/餐饮场所,以及用于休息、体育活动、儿童游戏或其他类似用途的公共区域。
7. 禁止长时间将家庭宠物单独留置而无人照看。
客人的责任
1. 在酒店住宿期间,动物主人对确保动物在客房区域内得到适当照料和管理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承担全部责任。
2. 如动物造成酒店财产损坏和/或毁坏,宠物主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动物对酒店造成损害,客人必须通过支付足以弥补损失的额外款项,全额赔偿酒店损失。
3. 在动物停留酒店期间,由于其行为可能导致酒店其他客人和/或酒店工作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导致上述人员健康受到损害,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动物主人承担。
4. 在酒店工作人员进行客房清洁以及维修工作期间,客人必须确保宠物不留在客房内。
如发生违反本规则,或动物出现攻击性、不适当或扰民性行为等情况,酒店保留终止与携带动物入住客人之间协议并要求其退房离店的权利。
附件2
电器设备使用规则
照明设备
请勿长时间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照明设备保持开启状态,并不得在其附近放置可燃物,以防止发生火灾。如出现火花或起火,应立即通知酒店管理部门。
电子设备(电视机)
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遮挡设备外壳上的通风孔;不得使液体或金属物品进入设备内部;不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电视机保持开启状态。禁止使电视机处于待机状态超过1至2天。
加热设备(熨斗、电热水壶、吹风机)
不得同时将多个设备连接至同一个电源插座。应注意避免设备电源线接触高温加热元件。拔出插头时不得拉扯电源线。不得使用绝缘层损坏的电器设备。不得将小型金属物品放置在电器表面。禁止在浴室或淋浴间